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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章程】南安华侨中学“乐之韵”古筝社团《章程》

【日期:2022-09-06          阅读:11781          文章录入:团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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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华侨中学“乐之韵”古筝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乐之韵”古筝社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在学校统一管理下,秉承“艺术使自然更完美”的艺术教育思想,意在丰富和活跃中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对民乐的兴趣,学习艺术、提高审美为主要目的的学习性质的非盈利性社团。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意见》,丰富学生校园课余生活,满足学生的多元文化需求,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充分挖掘学生的潜能。普及音乐教育,让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器乐演奏技能和提高审美水平。

第二章  内容

第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我校在校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经本人申请和指导教师的认可,即可成为社团成员,有效期二年。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社团成员有接受社团培训,参与社团活动的权利。

(二)社团成员有对社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社团成员有退社的权利。(注:凡退出本团的,需经个人申请、家长签名,经过由各社团指导老师、负责人、总团团长批准后,方可退社,退社后不再有本学年自行选择社团的权利。)

(四)社团成员有权参加各类比赛和每学期优秀学员的评选。

第六条  社团成员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热爱或有意愿学习。

(四)尊重协会的人员。

(五)社团成员必须按时参加社团的培训和活动。如有特殊情况,要提前书面请假。

(六)对于社长及其他负责人布置的任务能够认真完成,积极参与本团组织的各项比赛活动。

(七)社团成员必须维护学校的形象,弘扬华侨中学的校园文化。

第七条  活动制度:

 (一)我校学生社团根据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由学校安排和教师自愿申报相结合的办法成立,社团成员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活动时,成员应加强环保意识,注意保持活动场地清洁。所有成员有爱护学校设备的义务。

 (二)学生社团必须有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或者家长义工担任指导教师,指导必须坚持经常性,并积极完成学校与社团布置的有关各项任务。

 (三)社团活动在指定的时间及地点活动,活动时间和地点相对固定,若有更改,社团负责人提前一周上报学校,然后通知到每位学员。

 (四)指导教师由于开会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授课时,及时与其他教师调整好,如调整有困难,向学校提出申请,由社长在本社中进行人员的补充,社长及时做好调整记录,如社长在本社中也无法调整时,及时上报学校,在全校范围中进行调整,本次课不参与培训的教师有义务承担其他组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五)学员参加社团的培训费为免费,一些学员必需的个人用品由学员自备,指导教师至少提前一周向学员提出物品准备要求。

 第八条  奖惩的原则:

 (一)凡是不完成社团布置任务或者无特别情况而不到者的学员,超过三次者不得参与期考核评优活动,同时,取消下次参与本组的报名资格。

 (二)对于社团积极分子,在期末考核评优时,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不认真开展社团活动的指导教师,如果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不按规定时间活动或者社团组织混乱,管理不善,效果不好,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批评和处理。每个组在学期结束后,学校根据社团活动的组织、参与人数的多少、活动开展的效果和取得的成绩,对社团分等级进行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1、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归华侨中学乐之韵古筝社团。

2、本章程自拟定之日起,正式施行。

南安华侨中学“乐之韵”古筝社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