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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
负面清单
一、范围对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含非在编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损害中央权威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参与有偿补课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接受学生或家长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娱乐活动。
(五)向学生或家长推销、贩售商品、教材。
(六)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
(七)散布虚假、不良信息或其他不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言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猥亵、性骚扰学生。
(十)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安排。
(十一)违反工作纪律,存在酒后上课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等影响教育教学、保教活动的行为。
(十二)歧视、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十三)组织学生参与舞弊或非法组织、迷信活动。
(十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擅自逃跑。
(十五)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活动。
(十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