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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6-02-24          阅读:1297          文章录入: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订)的通知

(南教人〔2010〕58号)

各中学、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市直学校:

为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构建和谐学校,进一步推动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我市教育实际,经研究修订了《南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各校工作实际,制定(修订)本校教职工管理实施细则。

                                                              南安市教育局

○一○年八月十八日

 

南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南教人【2010】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构建和谐学校,进一步推动我市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含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电大工作站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

第二章 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第三条 教育教学常规管理是学校管理的核心。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常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是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必须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充分发挥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师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班主任是学校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从事班主任工作是教师的重要职责。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考核;要建立奖励机制,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在进修培训、职务评聘、评优评先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应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工作量:

(一)教师工作量包括学校教育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总量,原则上应承担学校分配的学科教学工作,同时承担学校安排的其他教育工作任务(含班主任、生管、年段、教研组工作等)。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学校根据本校教育教学任务和教师人数确定。学校在确定教师工作量时,可参照上级有关教师职务评聘等文件规定,同时考虑不同学科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批改作业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统筹好学校内部普通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之间、不同学科之间的工作量关系。

(三)一般管理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学校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工作量。

第三章 师德建设

第八条 师德是教师职业的灵魂,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执教之本。高尚的师德,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师德建设是教育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是提高民族道德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满意与否的重要标尺,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闽教监〔2008〕9号),牢固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专业思想,力行师德规范。对违反《福建省中小学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闽教人〔2009〕143号)划定的师德考核20条“红线”和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者,当学期师德考核、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撤销教师资格、解聘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一条 教职工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班、不早退,坚守岗位、服从领导,做好本职工作。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学校要加强考勤管理,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考勤考绩。考勤情况作为教职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奖惩、调资的依据。

第十二条 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申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一周及以上者,必须附上病历卡及县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二)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确有特殊原因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三)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教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如集中面授时间不在寒暑假的,本人可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集中面授时间超过15天的,应报市教育局审批。

(四)婚假:教职工结婚凭结婚证申请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结婚,婚假3天。夫妻双方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婚假可延长到15天(含法定的节假日)。

(五)生育假:女教职工分娩,可请产假,产假为90天,由学校审批。晚婚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可延长到180天。未达晚育但经批准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35天。早婚、早育者也要办独生子女证,但产假按事假处理。独生子女证均必须在孩子出生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得享受延长产假。如产假正值寒暑假,可以顺延其休假时间。请分娩假的教职工,应提供准生证、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夫妻双方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天的照顾假。

(六)探亲假:因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包括往境外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若非寒暑假探亲,一律按事假处理。

(七)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由校长批准,最多不超过3天。若在外地需路程假者,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三条 请假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在工作中需要请假的,应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按管理权限审批。请假期满,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向学校销假,其中校级干部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离校。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的校长审批,超过3天不满15天的,由学校〔小学由乡镇(街道)中心小学,下同〕校务会审批;15天以上的报市教育局审批。中学、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市直学校的副校级干部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的校长审批;请事假3天以上的,报市教育局审批。中学、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市直学校的正校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校级)请事假1天及以上的,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本系统属公安报备对象(含公务员、行政工勤人员、离退休的县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因私事出国(境),应严格按《南安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南委办〔2010〕39号)等文件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三)教职工请病假,一周内由校长审批;一个月内由学校校务会审批;一个月以上报市教育局审批。中学、乡镇(街道)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校级干部请病假一周以上的,报市教育局审批,其中正校级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校级)同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经学校同意并附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报市教育局批准,可列入编外。编外人员每三个月应持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一次,送市教育局审批。编外人员身体复原后要求恢复工作,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医生证明报市教育局批准

(五)除病假、生育假、丧假外,其他各类请假(含照顾假),其程序和审批权限按事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的待遇:

1、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的总和,下同)及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绩效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及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2、教职工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指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下同)。

(二)病假待遇:

1、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

2、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及生活补贴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及生活补贴照发: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4、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及生活补贴照发: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5、病休编外人员工资按照病假超过六个月的规定发给。

(三)婚假、生育假、公假、丧假(含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

(四)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的,当年度不得参与年度考核。

(五)教职工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所在学校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并按旷职(工)有关规定处理。

(六)请假获准需变动工资的,学校应及时到市教育局、人事局为其办理工资变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严格考勤制度。

(一)学校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管理;要建立考勤考绩档案,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将教职工每周(月、学期)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与公示。

(二)由于教职工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而导致所在班级(岗位)发生安全事故,主要责任由教职工个人承担,并按《南安市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南委教201039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教职工请假期间,学校要统一安排代课(工),确保请假对象请假期间相关工作正常运作。

第五章 旷职(工)的界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旷职(工)行为:

(一)虽有充分的请假理由,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

(二)请假弄虚作假,经发现查实的;

(三)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再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而超假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经组织批准自行请他人顶岗的;

第十七条 教职工未按规定程序经组织批准,连续旷职(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职(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十八条 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即扣发工资。如在离岗后15个工作日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工作学校,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教职工连续旷职(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职(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应立即报停其国库工资,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示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用中小学教职工。学校未按规定程序经组织批准擅自允许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的,该教职工按擅离岗位处理,并给予学校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擅离岗位人员的处理,各校严格按市教育局关于清理清退擅离职守教职工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校应严格考勤管理,凡对擅离岗位人员隐瞒不报者,除按规定从学校经费中追缴发放的工资外,同时对学校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撤职处分。

第六章 辞职、离职、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教职工不能办理停薪留职,不能辞职。基层学校擅自批准教职工停薪留职的,当事人按旷职(工)处理,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离职脱产学习。

(一)教职工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非定向研究生的,原则上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应转入就读学校。

(二)教职工按国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招生计划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原则上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必须转移到就读学校。

(三)办理程序:教职工本人接到录取通知后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离职呈报表》一式俩份,经学校签署意见并附上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报市教育局审批。

(四)经批准离职参加学习的教职工,从入学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入学前必须与学校办清离校手续。在学期间,与原工作单位脱离行政关系,所需学习费用均由本人负责,获得学历、学位后按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离职往国(境)外定居。

(一)教职工符合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可申请离职。

(二)办理程序: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公安机关出境通知手续、教育档案室提供反映其工作简历及最新工资审批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填写《离职呈报表》一式四份,报市教育局审核后送市人事局审批。

(三)申请离职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教职工,从获准后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及群团组织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二)办理程序: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申请离职脱产学习、往国(境)外定居、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在组织、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职(工)处理。

第七章 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展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是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基础。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学校和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核:

(一)绩效考核内容。学校绩效主要考核学校在办学方向、内部管理、队伍建设和办学成效等方面的实绩;校长(书记、负责人)绩效主要考核校长(书记、负责人)在办学方向、依法治校、教育教学质量、德育工作、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团结协作、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安全稳定等方面的实绩;教师绩效主要考核教师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履行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师德和教育教学、从事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一般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绩效主要考核在职业道德、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

(二)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工作按学期进行。遵循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个评价主体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南安市中小学校(单位)及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南教综〔2010〕31号)文件执行。

(三)绩效考核结果。学校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校长(书记、负责人)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绩效考核结合进行,每学期考核一次。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人〔2009〕14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内容。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出勤情况”、“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和党政及其他工作情况”、“承担课外活动和其他活动情况”、“教研(教改)工作情况”、“编写教材、教参和交流、发表或出版经验总结、论文、论著等情况”、“指导培养教师情况”、“进修培训或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等十个方面。一般管理人员、非教师序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按其岗位职责确定。

(二)年度考核办法。年度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8月份之前完成对上一学年度的考核),由学校根据市教育局的部署,负责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即各学期的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作为基本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年度考核结果。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要通知本人。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奖惩、培养培训、岗位调整、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参评南安市级及以上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条 建立考核考绩档案。学校要为每位教职工建立教师业务档案。每学期结束后,要及时汇总整理教师的师德考核及绩效考核资料;学年结束时,要将教师职务年度考核十个方面内容的资料整理存档,为今后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发展水平、教学行为和教学效果提供翔实、准确的依据。

第八章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一)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深化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实行评聘分开,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做到职务能上能下,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二)认真贯彻实施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的通知》(闽教人〔2009〕134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我市城镇中小学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

(三)具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不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而从事职员工作者,保留其任职资格,但不能聘任教师职务,其工资按职员岗位处理。

(四)学校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因谎报成果、伪造学历、资历、教学工作量、表彰、考核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被评上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出均取消其任职资格,间隔二次内不得申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工作:

(一)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或晋升职务的必备条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累计不少于48学时。

(二)学校要为教职工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条件,积极组织教师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及教研、培训机构开展的有关研修活动。要大力开展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活动,定期组织教职工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知识能力。

(三)学校要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并按时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验证手续。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与职务评聘、晋级、评先等挂钩,凡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人员,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予聘任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章 学历、学位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在坚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函授、脱产进修、电视大学和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努力提高学历层次。

第三十四条 报考与入学:

(一)教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报考前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干部(工人)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报考。

(二)教职工报考在职进修须经学校同意。报考脱产进修、在职攻读研究生或高校统招研究生的,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脱产学习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毕业后的服务期限等),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报考。

(三)学校应鼓励和支持教师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国民教育在职进修和自学。教职工取得新学历后应及时办理学历更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历更改:

(一)申报程序:个人申请→单位初审→学籍归档→市教育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批。具体申报办法、材料要求、办理时间等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更改学历、学位报批办法的通知》(南教综〔2005〕349号)和《转发中共南安市委组织部关于重申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教人〔2009〕11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在申报更改学历过程中,各校要加强领导,认真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予严肃处理。

第十章 教师资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市教育局依法组织实施。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泉州市教育局认定。

第三十七条 坚持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新录用的教师、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凡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学工作;凡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予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背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市教育局收缴。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妥善保管教师资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转让。教师资格证书如果遗失,由持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经原发证单位核准后予以补发;教师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单位提出换发新证书的要求。原发证单位审核后收回旧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一章 调配工作

第四十条 调配原则: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编制标准,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适当流动、动态平衡的原则,结合专任教师与职工的比例,坚持立足长远、结构优化,加强重点,扶持薄弱,从有利于加强教育教学,有利于加强编制管理,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的建设,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出发,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一)跨市(县、区)调动。教职工申请调到外市(县、区)工作者,原则上应在本市服务满五年以上(取得硕士学位后应继续服务5年以上),并具有充足的理由,方可提出申请。请调者应于七月上旬前将申请材料送交市教育局人事科。

(二)本市内调动。严格执行闽政文〔2008〕344号和闽政办〔2002〕121号文件规定,以校为单位核定教职工编制。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再进人;满编单位先出后进,保持平衡;缺编单位按需逐步补充。

教职工要求本市内调动者,原则上应在一个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且有充分调动理由方可提出申请。其中在山区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表现好的外镇(乡)籍教职工,可酌情予以照顾。市区学校需要补充师资的,由学校提出申请,送市教育局研究并报市分管领导审批。

研究本市内调动的时间为每年暑假,请调者应于七月十五日前将本人申请材料送交市教育局人事科。

(三)新录聘教师分配。根据各单位的编制和教师配备情况及当年教师招聘方案分配,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不断优化教师专业结构。

(四)校际交流。原则上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都要进行校际交流。根据各单位的编制和教师配备情况,由市教育局组织教师在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之间流动,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十一条 调配纪律

(一)申请调动的教职工,在未接到《调动通知书》或《行政介绍信》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好本职工作,不能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组织决定调动的教职工,必须按时持行政介绍信和工资等转移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新单位报到。凡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到新单位工作者,均按旷职(工)处理,从旷职(工)之日起停发其工资;超过规定期限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超过15个工作日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新录聘教师,按有关规定给予解聘。新录用教职工在见习期间表现不好、达不到岗位规定要求或受处分的,其见习期可延长半年至一年。

(三)各校对调动、交流的教职工和分配的新聘教师,都应接收安排工作。

(四)未经市教育局批准,擅自离职到其他单位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工作的教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二章 奖惩工作

  第四十二条 奖励工作:

(一)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其他突出贡献,应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二)评选、表彰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根据上级的部署,由市教育局会同人事部门选拔推荐授予泉州市级及以上教育系统荣誉称号(指综合表彰);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县(市)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先进德育工作者等。

(三)继续开展“省特级教师”、各级“劳动模范”、“教学名师(含培养对象)”、“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和“优秀拔尖人才”的评选推荐工作,建立“中、小学名师工作室”,探索“名教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培养、评选、管理的成长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名师”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提升我市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要坚持标准,好中选优,严格按照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名额和评选程序。

第四十三条 惩处工作:

(一)教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背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党员教职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处分种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提出并报市教育局审批;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1、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⑴ 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⑵ 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⑶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2、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⑴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⑵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⑶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⑷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⑸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⑹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停发岗位津贴。

3、对计划外生育的教职工,根据其受到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结果,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对其工资等有关待遇作出相应的处理。

4、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变动,从处分决定生效后的次月起执行,学校要及时到市教育局、人事局办理其工资变动审批手续。

第十三章 退休(退职)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退休(退职)条件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身份满50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的,应当办理退休;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提前退休;

(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作年限未满十年或经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办理退职。

第四十五条 退休(退职)待遇

(一)教职工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其生活待遇:工作年限满35年以上、满30年不满35年、满20年不满30年、满10年不满20年、不满10年者,退休金比例依次为90%、85%、80%、70%、50%,其中男教龄满30年、女教龄满25年(含以工代教人员)的,退休金标准可享受100%。

(二)退休(退职)教职工受到处分的,其生活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退休(退职)办理程序

(一)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学校应提前一年报送拟退人员名单,经市教育局人事科核查档案后,对达龄人员发出退休(退职)通知,由学校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填报《退休(退职)呈报表》一份,市教育局人事科依照有关文件给予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如学校认为教职工已达龄而未接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退休通知,应及时与人事科经办人员核实。对未能按时呈报,延误退休(退职)办理的,工、教龄计算至应办理退休(退职)时的年限,并吊销延误期间晋升的工资。

(二)退休文件发出后,学校应及时持退休(退职)教职工个人相片一张(一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退休证》。

第十四章 抚恤工作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死亡,申请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交验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病故(牺牲)者的户口注销证明;

(二)病故(牺牲)者的火化证明单;

(三)病故(牺牲)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

(四)申请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必须是由死者生前主要负责供养且无固定收入的遗属:

1、遗属如是配偶、子女,应交验其户口簿及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遗属如是父母者,应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其子女数由学校与人事部门负责核实);

3、遗属中如子女已年满16周岁仍在学者,应提供就读学校的的《在学证明》。

第十五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与查档要求:

(一)归档范围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格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查档要求。

查阅教职工人事档案应严格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工作的通知》(南委组〔2010〕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纪律。

(一)学校档案管理人员和教职工本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2、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3、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4、不准私自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二)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管理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且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2005年7月制定的《南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南教〔2005〕76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条款若与上级有关规定(包括政策、法规)不相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