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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教师支教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7-18          阅读:2468

   

   

   

南安市教育局文件

 

 

  

南教人〔2014〕61号

                                        

   

南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  

2014—2015学年度教师支教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委办、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意见》(闽教人〔2014〕29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南政文〔2009〕399号)、《南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南安市义务教育小片区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南教综〔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发展趋势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4-2015学年度教师支教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教对象  

1、超编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学校教师;  

2、评聘教师职称需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的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选派名额为本校教师总数的5%以内)。  

二、支教时间  

一年(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  

三、支教教师选派条件  

原则上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的在职在编教师(怀孕、哺乳期的女教师和病假教师,以及学校同意调出的申请工作调动教师均不得选派)。  

四、支教形式及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鼓励、支持超编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自愿申请到缺编农村学校支教,由个人填写《南安市2014—2015学年度教师自愿支教申请表》(附件1,一式一份)并经学校同意后,于 7月25日前 送交市教育局人事科。  

因评聘职称需要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的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可于 7月23日前 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汇总填入《南安市2014-2015学年度支教教师花名册》(附件2)后于 7月25日前 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二)小片区互派支教。由市区中小学小片区的龙头学校校长召集片区内的学校校长进行研讨,可根据片区内各校学科教师配置情况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制定本片区内教师互派支教方案(包含互派支教学科、人数等),于 7月25日前 送市教育局人事科核对,经市教育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统筹选派。根据自愿报名支教情况,结合学校教职工编制和教师配置现状,抽调超编学校的部分富余学科教师,由市教育局统筹选派到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水头、石井中心小学或附近中学支教(选派名额、支教学校另行通知)。  

五、支教待遇  

1、从2014年7月起,至2017年7月止,超编的中学、小学教师个人自愿申请并经学校、市教育局同意支教的,支教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原学校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量化时给予奖励加分,具体奖励加分分值如下:  

            

类别

    

支教  

年限  

    

加分  

分值  

    

累计支教  

一年  

连续支教  

二年  

连续支教  

三年  

累计支教  

二年  

累计支教  

三年  

到本乡镇或临近乡镇学校支教  

量化总分值1%  

量化总分值2%  

量化总分值3%  

量化总分值2%  

量化总分值3%  

跨乡镇到翔云、眉山、蓬华、九都、向阳、水头、石井中小学支教  

量化总分值2%  

量化总分值5%  

量化总分值9%  

量化总分值4%  

量化总分值6%  

支教教师的奖励加分在申报参与原任教学校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量化时给予计入本人总分,支教奖励加分只享受一次。支教教师调离原任教学校的,不再享受该奖励加分。  

组织统筹选派的支教教师、市区小片区的互派支教教师及因评聘职称需要参加支教的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原学校不给予职务聘任量化奖励加分。  

2、个人自愿申请或被选派到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小学或附近乡镇中学支教的中学教师,支教结束并经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每学年交通费补助1000元;连续两年支教者,第二学年给予2000元补贴;连续三年支教者,第三学年给予3000元补贴。  

现在水头、石井镇以外乡镇(街道)任教的中小学教师,自愿申请或被选派到水头、石井中心小学支教者,支教结束并经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则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人每学年交通费补助、生活补贴6000元;连续两年支教者,第二学年给予8000元补贴;连续三年支教者,第三学年给予10000元补贴。  

3、市区小片区的互派支教教师及因评聘职称需要参加支教的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发给交通费补助、生活补贴,支教结束并经考核合格者,市区教师给予确认农村学校任(支)教经历。  

4、支教教师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管理,其工资及政策规定的各种补贴由原单位发放,并与原单位教师享受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不发、减发或扣留支教教师应享受的福利待遇。  

5、支教结束后,受援学校应将支教教师的工作表现情况反馈给原工作单位,作为派出学校给支教教师评定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及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6、支教结束后,支教教师自愿申请继续支教或调入受援学校,市教育局将予以优先调配。  

六、其他事项  

1、开展教师支教活动,是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教师均衡配置的重要举措。各校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给每位教职工,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积极鼓励、广泛动员富余学科教师踊跃报名参加支教。  

2、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要认真落实《南安市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南教〔2007〕47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联系与协作。派出学校要加强对支教教师的纪律教育、明确支教职责。受援学校原则上应安排支教教师担任相应或相近学科的教学工作及其他教育、教研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支教教师的日常考勤,并主动关心支教教师的生活,促其专心支教。对支教教师疏于管理,或对支教工作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校长的领导责任。  

3、支教教师要严格遵守《南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修订)》和《南安市教师支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服从受援学校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4、实行支教跟踪监督制度。市教育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走访受援学校,抽查支教教师的到位及教育教学情况。支教教师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超过5节者,当学期师德考核、绩效考核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并取消交通费补助、生活补贴;一学期累计无故旷课超过10节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者,除按《南安市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外,将取消交通费补助、生活补贴,并给予调整工作单位或工作岗位;连续旷职(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学年内累计旷职(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附件:  

   

南安市教育局              

     2014年7月16日    

   

   

   

   

   

   

   

   

   

   

   

                                                                       

  抄送:泉州市教育局,南安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公  

        务员局,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市分管领导。  

   南安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 印发